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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举报?
  ·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宪法和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公民以控告、检举、举报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举报成为我国公民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也成为我国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和渠道。公民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对于公民举报,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均应受理。受理后依照有关管辖范围分工的规定,进行分流,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并由承办部门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扣押公民举报的线索,也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什么是控告?
  ·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高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早我国,控告时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属于口头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盖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应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与举报都是向司法机关揭露犯罪,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也都是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但两者又不相同,主要区别是:(1)控告人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举报人一般不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2)控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举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法制,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确定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必须遵循的五条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就是要相信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发动群众举报,提供证实犯罪的情况。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获取众多的案件线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只有依靠群众,举报工作才有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群众举报是举报工作的生命线。发动群众举报,就要为群众举报提供方便条件。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都设有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待室,并经常深入基层,开展巡回接待、定点接待,方便了群众举报。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举报工作的根本路线。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就是把专门机关依法查处与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搞好举报工作的关键和基础。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举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处理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测或怀疑的所谓“事实”为依据。这就必须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占有确凿的事实,才能使案件的处理真正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为标准,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只有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才能保证案件质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事实是前提、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只有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处理案件。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就是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归口办理,就是按照举报问题的性质和各部门的管理范围,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分级负责,就是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基层检察院,按照内部分工,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不准上推下卸,矛盾上交。只有做到统一管理,归口办理,才能做到分级负责。这是处理举报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举报材料机密性极大,一旦泄漏,不但会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举报案件的顺利查处。因此,对举报材料必须严格保密,发现泄密的,严肃处理。为了鼓励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同时为了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必须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五、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社会监督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各界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其中,群众监督对举报工作尤为重要。群众监督是相信和依靠群众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才能不断地改进和加强举报工作。取信于民是搞好举报工作的关键。只有得到人民的信任,才能得到人民对举报工作的支持,才能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公民举报职务犯罪可采取哪些方式?
  ·举报职务犯罪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这一民主权利,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举报中心,通过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等,以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举报职务犯罪通常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电话举报。就是举报人按照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的性质,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以书面信函的方式,投寄给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当面举报。就是举报人就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亲自到有关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当面向举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 预约举报。预约举报是当面举报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举报人就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实现与举报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联系,约定时间、地点以及接待人员,进行当面举报。 除以上几种形式外,行使举报权也可以采取电传、电报、录音、录像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总之,采取何种举报方式,则由举报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具体情况来定。
 
什么是网上举报?
  ·网上举报是指举报人将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通过因特网传递给受理举报案件线索的举报机构或部门所设的网站或举报信箱进行举报的一种方式。网上举报是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而新兴起来的新鲜事物。进行网上举报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受理举报的机关必须设立有专门的举报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上设有网上举报信箱,二是举报人必须会操作电脑,能上网传递信息。从已开展网上举报的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来看,网上举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设立网上举报窗口,开展广泛的举报宣传,提供法律咨询;二是在网上受理群众的举报。目前就检察机关来说,设有网上举报信箱或者举报中心举报网站的还不是很普遍,但随着科技的发展,设立举报网站,开展网上举报将会成为一种主流的举报方式。 公民上网举报,应该注意按照公布的网上举报方式、注意事项和提示进行。
 
检察机关如何管理举报线索?
  · 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后,如何管理举报线索是一项十分严肃和重要的工作。检察机关只有管理好举报线索,才能防止举报线索散失,切实保护好举报人;才能有利于办案工作的开展,取信于民,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制定了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主要有: 第一,统一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许多地方检察院还结合当地实际,对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举报中心转给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侦查部门初查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需转给其他机关处理的,也应当退回举报中心办理。这样做,可以避免因举报线索失散在个人手里造成泄密或者该查不查的情况发生。 第二,严格登记、移送制度。各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每件举报线索,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举报的主要内容和举报线索的移送转办情况,都要按年、月、日编排序号,一一登记清楚。对移送其他部门的举报线索,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收件人要签名。这样做,就能使举报线索管理有序,去向清楚,责任明确,也便于随时查找。 第三,实行要案线索移送备案制度。对举报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举报中心要选择可靠人员专人管理。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案线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扣压,也不得随意向其他机关一转了事。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凡是要案线索,都要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不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要向上级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移送,不得有案不备,瞒案不报。这样做,既有利于保密,也有利于上级检察院了解掌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进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开展。 第四,严格保密制度。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批、分流、备案、查处、催办、答复、宣传、奖励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保密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对泄密造成后果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实行举报线索管理微机化。目前,许多地方检察院已经开展用计算机管理举报线索,效果很好,不但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保密。
 
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
  · 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是群众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理主要有三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是,迅速审查举报线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也指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确定专人迅速进行审查。”对于举报线索的审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审查举报内容,主要是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区分是犯罪还是违反党纪、政纪,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确定是否属检察机关管辖;二是审查案情是否清楚,是否需要举报人补充材料;三是审查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情节,确定属于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四是审查被举报人有没有自杀、他杀、行凶或者逃跑的可能,以便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和妨碍办案的事情发生。 第二个步骤是,及时分流举报线索。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应当接受举报以后的七日内作出移送,情况紧急的要及时办理。按照举报内容和管辖分工,及时分流举报线索。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分别移送纪检、监察等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是本院管辖的,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对于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于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摘要报本院检察长,交下级检察院查处并上报结果。 第三个步骤是,认真初查举报线索。所谓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举报材料是举报人的一面之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初查才能确定。因此,初查是及时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初查要秘密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暴露举报人,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检察机关如何查处举报案件?
  ·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翘首以待的是查处。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检察长带头办案,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实行办案责任制,不断加强办案力度,有力地推进了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查办举报案件必须按照程序进行。首先是立案。所谓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或者民事、行政起诉状经过审查决定受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阶段。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对举报材料的审查和初查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予以立案。其次是侦查。所谓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最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在侦查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不同案情,可以依法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和通缉等。为了保证收集、调取证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治犯罪嫌疑人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再次是处理。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2、人民检察院已侦查终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为什么要做好举报保密工作?
  · 举报保密工作是举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密工作做不好,会导致检察机关查案难度增大、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等一系列问题。 举报保密工作,主要是指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做好保密工作,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民举报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了杀人灭口、伤害和诬告陷害举报人外,绝大多数是找种种借口刁难和压制举报人。有的给举报人免职、降级、开除公职、调动工作,有的扣发工资、奖金,等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举报保密工作未作好,泄露了举报机密。当然,举报保密工作做得不好,既有受理举报机关工作人员泄密的问题,也有举报人自己不慎重造成泄密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举报案件的查处,更好地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害怕自己的罪行被揭露,总是四处窥视动静,打探消息,处处设防。如果保密工作做不好,犯罪分子知道自己被举报,就会千方百计采取对策,销毁罪证,甚至潜逃,妄图逃避法律制裁。这就会给检察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可以看出,做好保密工作,无论对举报人还是检察机关,都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做好举报保密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和举报人共同努力。从检察机关来说,开展举报工作,在受理、分流、移送、转办、初查、宣传、奖励、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发现泄密漏洞,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堵塞。对于因泄密造成后果的,一定要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教育干警提高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二是举报人也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要向其他无关人员谈及举报事宜,不要随意打听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也不要多头举报,一面扩大知情面,增加泄密的可能性。
 
如何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
  · 所谓打击报复举报人,是指被举报人或者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其他手段,对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侵犯举报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由于我国目前民主和法制还不健全,公民的法制观念还不强,有些人特别是有一定职权的人,当得知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举报,便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有的亲自动手或者雇佣他人残害举报人;有的诬告陷害举报人;比较多见的则是利用职权,肆意对举报人进行所谓的党政纪处分,开除、解聘、调离、扣工资奖金等,手段多样。这类事件尽管不很多,但是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很坏,严重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必须予以严肃处理。检察机关处理这类案件,主要采取以下做法: 第一,认真受理。凡是向检察机关举报犯罪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只要举报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都要认真受理。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犯罪活动,是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检察机关应当抱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尽心竭力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案件,取信于民。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造成的后果也各不相同,因此,检察机关不可能包揽所有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只能受理向检察机关举报而遭打击报复的这部分案件,其他各类情况,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控告。 第二,严肃查处。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查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是否存在。对于构成犯罪的,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姑息。对经过调查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不能甩手不管,而是要积极和主管部门联系,协同妥善处置。
 
什么是举报答复制度?
  · 举报答复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收到的署名举报线索,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的一种工作制度。举报答复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 公民署名向检察机关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以后,渴望了解案件处理情况,希望检察机关给予答复,检察机关有义务、有责任向举报人反馈情况,给举报人满意的答复。就检察机关而言,建立完善的举报答复制度,是提倡、鼓励群众署名举报,如实举报,提高举报线索质量,深入开展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取信于民,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 200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期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向社会作出了“署名举报,件件答复”的承诺,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通知》,对举报答复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举报答复制度包括对署名举报材料的管理以及答复的范围、时间和内容、答复工作的具体承办、答复中的保密工作等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收到的署名举报线索,都要按规定做好答复工作,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把答复工作做深做细,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什么是署名举报,为什么提倡署名举报?
  · 署名举报是相对于匿名举报而言的,凡是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的就是署名举报。署名举报既可以是信函举报,也可以是电话举报。只要举报人在举报信中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或者在拨打电话举报时告诉自己的真实姓名的,都属于署名举报。署名举报不仅能方便检察机关及时受理案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走访举报人,及时开展调查取证,以尽快掌握和查清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而且对于表彰举报人,兑现奖励,弘扬社会正气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则大力提倡和鼓励群众署名举报。如果举报不署名,一旦举报的线索不具体,又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便会直接影响查处工作。有时举报人认为不重要的细小环节或问题,恰恰是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有时办案人员从举报信中已经看出了被举报人犯罪的蛛丝马迹,但由于线索不具体,又与举报人无法联系,不敢贸然行事,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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